房东与租客的纠纷时有发生、情节相似,要么是无赖房客不交房租、电费,要么是恶房东不退押金。那么,合同到期租客要求退押金,房东以物品受损要求赔偿,双方权益应如何维护?
基本案情
2022年,王某与张某签订《仓库租赁合同》,约定:张某租赁王某的库房,期限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年租金60000元,押金10000元。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一年房租和押金,王某将库房交付张某使用。合同到期后,张某搬离,但王某以仓库摄像头被拆为由拒退押金。张某主张其对摄像头一事并不知情,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返还押金10000元。王某辩称,房屋到期后张某未与其联系即搬走,屋内门窗、地面多处损坏,多个摄像头丢失,卫生没打扫,故不应退还押金,并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支付门窗及地面维修费、摄像头费用。而张某仅同意承担部分门窗维修费。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应否退还押金?张某应否对王某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案涉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现租赁期限已届满且张某已实际搬离案涉仓库,故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已经实际解除,对此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主张王某返还押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已实际解除,王某应当依约将押金予以返还,但关于王某在反诉请求中主张的各项费用,也即本案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分述如下:
关于门窗维修费,双方对于门窗损坏的事实均无异议,但对维修费用的数额存在争议,结合王某提交的付款凭证及收条内容来看,其确因维修损坏的门窗实际支出费用1200元,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监控摄像头费用,因案涉租赁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过明确约定,双方亦未对此进行过具体交接,从王某提交的照片拍摄时间及内容来看,也无法直接证实上述监控摄像头系因张某的原因而导致遗失,即王某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和相应的数额,法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地面维修费,从王某提交的现场照片来看,案涉仓库的地面及墙面的确存在一定的损坏情况,张某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但是以上损坏中属于正常使用损耗的部分不应由张某承担。综合合同履行情况、过错情形及实际损失程度等因素,基于公平原则,酌定由张某向王某支付地面维修费2000元,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认定将张某应向王某支付的上述费用,在王某应向张某返还的押金中予以抵扣,即王某仍应向张某返还剩余押金6800元。法院判决王某向张某返还剩余押金68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请求。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实践中,租赁双方达成房屋租赁交易,出租人往往会收取一定金额的押金。对于押金的作用和处理,如租赁合同有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合同没有明确,押金一般是为房屋及屋内财产设定的担保,待合同到期房屋设施无毁损,押金应予退还,如承租人未妥善管理房屋及屋内财产而造成财产损失,可从押金中扣除。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负有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对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的,亦负有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房子在使用期间,难免有所损耗,比如地面磨损、家具或电器老化等。合理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应有的权利,租赁物因被使用而产生损耗是必然现象,故民法典第710条规定了正常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耗责任豁免,即承租人对正常损耗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一种持续性履行合同,维持其长期交易的稳定性不仅需要双方恪守契约精神,更需要互相之间的理解和协作,尤其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更应采取理性沟通的方式,妥善化解纠纷,以期充分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零八条规定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