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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 滑雪出事故, 责任谁来担?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1-09 09:42:09 打印 字号: | |

又是一年冰雪季滑雪运动是时下热门选择然而由于此类运动存在一定危险性每年因此引发的事故不在少数雪道上“追尾”撞伤他人谁来担责?责任又该如何划分?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0日,韩某在某滑雪场滑雪道下行方向滑行时,黄某从韩某侧后方以较快速度回转变滑行至雪道右侧,不慎撞到韩某,致韩某受伤、雪具损坏。事故发生后,韩某前往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皮肤挫伤、外伤等。事发后,韩某作为商业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由某保险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9752元。就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韩某将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自愿参加滑雪运动,而滑雪运动是一项具有专业性、技巧性、危险性的活动。韩某在雪道下行方向右侧滑行时,黄某从韩某侧后方以较快速度回转变向,由左向右以弧形的形状滑行至雪道右侧,并以极快的速度侵入韩某所在雪道,撞向韩某,致韩某受伤,认定黄某存在重大过失,应对韩某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

一、滑雪参与者自身应当尽到注意义务

滑雪者对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主要责任。滑雪是一项极具危险性的娱乐活动,滑雪者在滑雪前要购买保险,滑雪时佩戴好护具,选择适合自己的雪道,循序渐进,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滑行,在运动时应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变化,根据自己的能力选取训练场地,滑行过程中采取合理避让措施,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如果在滑雪时相撞,应尽量当场保存基本证据,或申请调取滑雪场的监控视频,以便明确双方责任划分。

同时,滑雪者还应当增强对“自甘风险”行为的基本预判。只有滑雪者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免责。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运动中要对运动的危险性进行充分预判,并对自身人身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尽到充分注意义务,以最大程度避免人身损害。

二、滑雪场应当履行安保义务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滑雪场作为滑雪活动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负有保障滑雪者在滑雪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律义务,如滑雪场应控制雪道的人流量,降低或避免游客在滑雪时潜在的风险。滑雪场履行义务不达标产生的安全隐患和漏洞,可能导致伤害事故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当对滑雪者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滑雪者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滑雪场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