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城区法院和公安新城分局的紧密联动下,26件涉及到众多劳动者讨薪的系列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新城区法院第一时间将案件款放到劳动者手里,劳动者们为新城区法院执行局送来了锦旗,感谢干警们的辛勤付出与担当作为。
基本案情
公司拖欠劳动报酬 被申请强制执行
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了杨某等26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150余万元,劳动者们多次讨要未果,经劳动仲裁与法院判决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劳动者们便向新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查控措施,经初步查询,发现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该系列执行案件涉及民生权益、相关当事人众多且大多经济情况困难,新城区法院执行局高度重视,多次召开局务会分析研判,决定将26件案件合并执行,并组建工作专班,研究讨论执行方案。
公司恶意转移财产 妄图逃避执行
专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不再经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早已更换了电话,案件陷入了查人找物难的困境。针对此种情况,工作专班开阔思路,对查询到的财产线索逐条分析并进一步深查,终于发现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之后、案件诉讼过程中将其银行账号内三百余万元存款转移,部分民事判决书生效后,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其银行账户内40万元转移。2024年年初,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将该公司注册资金从认缴1070万元减少到认缴3万元,2024年3月该公司在工商登记信息中进行了变更,妄图逃避执行。
法院公安齐发力 从执行到执“刑”
执行干警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牛某等拒执犯罪的线索后,经局务会讨论决定,将以上拒执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新城分局侦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后,将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犯罪嫌疑人对其转移财产、拒不履行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牛某等迫于刑罚压力,积极筹措资金,并与劳动者达成和解协议,最终按照和解协议约定三日内将案款支付劳动者,至此陕西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涉民生系列执行案26件案件全部执行完毕,法院将26名劳动者的劳动薪酬集中发放到了他们的手中。
法官说法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总有被执行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拒不履行、隐匿财产、转移资产、规避执行等行为逃避执行。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与司法权威,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面临刑事处罚。
法律小贴士
什么是“拒执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执罪”的类型有哪些?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针对上述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包括以下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