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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西安某物资有限公司诉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作者:太华路人民法庭 审管办  发布时间:2024-12-02 10:39:41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西安某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签订《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承包的某项目供应钢材。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方承担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标准为:自每笔钢材到货日起,以实际下欠吨位为基数,以每天每吨3元按日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供应钢材411.884吨,合计款项174.51万元,平均每吨钢材价格为4236.91元,但被告未支付任何款项。依据双方《合同》关于每日每吨3元的资金占用费标准计算,日化利率为0.71‰,月利率为2.13%、年化利率为25.56%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判决:一、被告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钢材款174.51万元、吊费2.82万元。二、被告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每笔钢材到货日起实际下欠吨位所折合的货款为基数,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向原告西安某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三、驳回原告西安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西安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主要做法】

 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根基。本案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年化利率已达25.56%,显著背离实际损失,新城区法院在认定钢材买卖合同违约金的酌减标准时,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准,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个案实际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进行衡量,并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将违约金标准调减至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有效降低了市场主体的融资成本,对激发市场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2.新城区法院以本案为切入点,针对钢材买卖违约金这一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通过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对所确立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标准予以固定,形成类案裁判一致意见,有利于类案快速、有效化解。

【工作启示】

钢材交易有别于普通的买卖合同,法院根据违约方的请求,依照法律法规以自由裁量权的方式对约定过高的违约金进行调整时,由于不同审判组织把握的标准不同,调整的尺度不一,以致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判结果不一致的问题,这不仅影响了司法权威,更对钢材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及合理预期产生了不良影响。新城区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钢材买卖合同中违约金酌减规则的适用条件、情形和标准,并首次以审委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对类案裁判的尺度分歧进行统一,不仅增强了审判组织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更规范了钢材市场的交易秩序,促进钢材市场有序发展。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