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网约车队伍不断壮大,为大家的出行带来了诸多方便。如若与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网约车受损无法营业,停运损失谁来承担呢?赔偿标准又是如何界定的?请看本期《道交小课堂》,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王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其名下有一辆小型新能源汽车用于网约车运营。2024年3月,王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与韩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此次交通事故致使王某的车辆损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韩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当日,王某就车辆修理费以及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与韩某进行协商。最终,韩某愿意赔偿760元修理费(当场支付),但拒绝赔偿停运损失。王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韩某赔偿其两天的停运损失共计6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王某驾驶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依法取得了旅客运输的资格,该车在修理期间无法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故停运期间的合理损失应由侵权人韩某承担。
根据王某提供的近一个月运营流水显示,其主张按300元/天计算停运损失,尚在合理收入区间,故法院予以支持。
停运期间的经济收入,属于一种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因市场行情、经营者的具体情况而变化。本案中,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此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
法官提醒
文明交通,安全出行。在此提醒,网约车司机应通过合法途径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必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双证”,即车辆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需取得有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应当在许可经营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其次,为了防止意外的发生,车主要文明驾驶,并及时购买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或相关保险产品,这样也是防范驾驶风险和保障自身权益的一种保障。让我们争做交通安全文明的践行者、传播者,营造安全有序、文明和谐的出行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财产损失计算方式】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