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千金买房,万金买邻。好相处的邻居会给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互相扶持,大大提高生活幸福感。而有的邻居有便宜不占亏的慌。那么问题来了,如果邻居家的杂物占用过道,物业一直不解决,可不可以不交物业费呢?一起听听法官怎么说
基本案情
王某系某小区房屋的所有权人。2021年,该小区业委会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标准为1.3元/月/平方米;合同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实际为该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但王某未支付物业公司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期间的物业费,物业公司遂将其诉至法院。
王某:十几年前邻居开始占用我房屋门前的过道,堆放了大量杂物。我找物业公司出面协调,但你们以无执法权为由不予理睬。你们的不作为严重影响了我日常生活及房屋价值,所以有理由不支付物业费。
物业:你提出的占道问题在十几年前就存在,我司入驻小区两年来,已多次组织双方协调,并向占道的邻居发出《整改通知书》,也向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了汇报,有《整改通知书》及张贴照片予以证明。因此,我方已履行了相关职责。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包括王某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王某辩称的邻居占道问题,物业公司已经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反映,王某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遂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欠交的物业费。
法官说法
本案判决明确对已经实际享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不应以其他业主的侵权行为拒交物业费。实践中,业主因对物业公司服务不满意而不支付物业费的现象大量存在,物业公司起诉主张物业费时,业主往往以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未履行义务为由提出抗辩。物业服务主要针对的是公共部分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对个别业主侵害其他业主权利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还应在被侵权业主向相关部门投诉、提起诉讼时提供协助。物业公司履行前述义务后,业主拒交物业费的理由不成立。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是一种综合性比较强的服务,对于物业服务的质量应从物业服务的长期情况、整体水平以及是否与物业费收费标准相匹配等方面进行评价,仅仅以某一时的某些瑕疵即否认物业服务的长期状况和整体水平并不客观。在物业公司实际提供物业服务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一定瑕疵,业主也应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才有助于物业公司改进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物业公司也应以“如我在住”的心态服务业主,与业主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最终实现良性循环。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