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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小课堂 | 好意同乘出事故,该由谁“买单”?
作者:民一庭 李新蕊  发布时间:2024-07-23 09:36:49 打印 字号: | |

在现实生活中,你是否有过“蹭”同事、朋友“顺风车”或被同事、朋友“蹭”车的经历?搭“顺风车”,不但低碳环保,还经济实惠。在大部分情况下搭乘“顺风车”出行,更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不过,一旦出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财产损失,这责任又该由谁买单呢?

基本案例

赵某无偿搭乘郭某驾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在某路口与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损坏,赵某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与王某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王某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赵某起诉请求判令郭某、王某和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4万元。

审理结果

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郭某与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各自承担50%,赵某无责任,郭某与王某应向赵某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首先,王某应承担50%的责任即应赔偿赵某12万元,但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故某保险公司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其次,郭某驾驶非营运机动车允许赵某无偿搭乘同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赵某受伤,郭某对本次事故虽负有责任,但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与赵某系好意关系,让郭某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励人民群众善意助人,故依法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对保险理赔范围外的赵某损失12万元,酌定由郭某按50%比例赔偿,减轻部分的责任由赵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搭乘人伤亡,一般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确定责任主体,若搭乘人乘坐车辆一方无责,则应由对方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对方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若搭乘人乘坐车辆一方全责,则该车驾驶人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若搭乘人乘坐车辆一方与对方车辆均有责,则先按照责任划分由对方车辆承担相应责任(对方车辆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理赔),剩余部分再由搭乘车辆驾驶人承担责任,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驾驶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