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风险意识的提高,买保险成了很多人的选择,人身保险合同中包括了许多专业名词、医学术语等相关概念的条款,对一般投保人来说容易造成误解和歧义,投保人与保险人因此发生诸多纠纷。近日,新城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原告在被告保险公司处购买某重大疾病保险后,在保险期内患急性胰腺炎等病症入院治疗。
后原告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原告所患疾病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为由,拒绝了原告的理赔申请。
经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向新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
法院审理
承办法官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针对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焦点,详细了解案情,掌握双方的观点和理由,考虑到原告所患疾病虽非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但在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作为保险公司未完全履行告知义务,使得被保险人未能详细了解其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特性,基于公平原则,被告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皇甫法官以“如我在诉”意识,采用“背对背”调解方式,向原、被告分析利害关系,引导双方权衡利弊,从而作出让步,通过有效沟通,纾通“法结”与“心结”,最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庭履行相关义务。
法官提醒
投保人作为消费者,选择购买人身保险来减少自身疾病或意外损失的情形十分常见,投保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内容,明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理赔范围和理赔流程,根据自身需求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才能更好地分散风险,维护自身利益最大化。
法律有尺度,法官有温度。如果说判决是“无以规矩不成方圆”的刻度尺,那么调解则是“如鱼饮水冷暖自知”的温度计。下一步,新城法院民三庭将继续坚持把化解矛盾、定分止争职能向前端延伸,节约司法资源,不断提升司法效率和公信力,调出温度,解出速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