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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未缴出资应担责 法院公正裁判保民生

作者:韩森寨法庭 王 适  发布时间:2024-04-11 09:59:0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城法院韩森寨法庭收到当事人送来一面印有“精准执法、为民解忧”的锦旗,以此表达对肖海娟法官及审判团队工作人员认真负责、公平公正、司法为民化解纠纷的感激之情。

案情简介

林某曾因借款一事与陕西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纠纷,后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该公司偿还林某借款本金50万余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判决生效后,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多轮次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林某遂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引发本案原告林某与被告强某、张某、李某及第三人陕西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

审理中,主审法官发现该药业公司在200512月进行了增资扩股,由股东张某、冯某、强某、贾某合计出资1880万元,但上述股东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出资义务。后张某、冯某、贾某又在李某明知的情况下将合计35%的瑕疵股权转让给李某。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追加强某、张某、李某为被执行人,张某在出资不实的815万元及转让出资不实股权的300万元本息范围内,强某在出资不实的400万元本息范围内,李某在受让出资不实股权的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就陕西某药业科技有限公司对林某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审宣判后,被告强某不服提出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宣判后,原告向新城法院肖海娟法官审判团队送来锦旗,感谢新城法院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让已经到执行阶段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胜诉权利人获得权利保障,让执行难案件再次“焕发生机”。下一步,韩森寨法庭将继续践行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实际行动回应群众的司法新期盼。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