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想到过去了十多年早已不抱希望的案子还能拿到钱,真的太感谢新城法院的法官了!”
近日,新城法院执行法官通过不懈努力,终于将一起十多年前“终结”的案件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孟某向执行法官送来了锦旗,表达了他们对人民法院的感激之情。
案情回顾
2012年,申请执行人孟某与被执行人李某签订《某凉皮店经营权及转让技术协议书》,约定李某将其位于西安市新城区的一处凉皮店转让给孟某使用,孟某支付转让费10万元。孟某开业后不久,由于李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孟某无法继续经营,孟某诉至新城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孟某与李某签订的《某凉皮店经营权及转让技术协议书》,李某向孟某支付各项费用共计90230元。孟某2013年申请强制执行后与李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李某在三个月内分期将欠款向孟某付清。李某在达成和解协议当天向孟某支付2万元,法院裁定终结了该案的执行。
让孟某没想到的是,李某偿还了第一笔欠款后再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过义务,孟某也由于个人疏忽一直没有来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时间一晃过了十年,孟某的儿子小孟向孟某提出,李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应当到法院申请恢复该案。就这样,孟某抱着试一试的态度向执行局递交了恢复执行申请。
案件受理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李某到庭后称该案已过多年,自己经济条件一般,不想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分析认为,随着案件的推进,被执行人李某很有可能以案件超过两年执行时效为由要求法院不予执行。为尽快化解本案,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利益,执行法官一边向被执行人李某强调诚实信用是个人立身之本,督促其积极履行义务,一边告知申请执行人孟某超过执行时效的法律风险,询问其能否与李某协商还款金额。最终当事人双方再次达成了和解,李某于当天一次性向孟某支付了6万元,孟某免除了李某剩余债务,至此,这起旧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现为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