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万象更新。春节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新城法院干警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成功完成了新年第一“调”。
案件详情
原告云南某某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张某某销售的“云南中药”牙膏的外包装、装潢,在主色调、元素组合等多个方面与原告公司牙膏的外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盒子形状也相同,“云南中药”标识位于产品显著位置,与原告公司的注册商标高度近似,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极易导致混淆和误认。严重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原告遂以该行为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新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为及时处理该侵害商标权纠纷,新城法院及时组成合议庭,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本案审判长王新权耐心听取双方的陈述后详细讲解了商标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已生效的类案告知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从法律和现实出发,推动问题解决,最终,促使双方就侵害商标权经济赔偿等达成一致意见。
在案件审判中,法官结合自身办案经验并依据类案同判的裁判标准,通过调解来化解当事人的矛盾,能够有效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法院的审判资源,实现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助推“减压增效”。
新的一年,新城法院将充分发挥源头化解纠纷优势,坚持问题导向、能动司法,通过简便快捷、优质高效、经济实惠的解纷路径,将能动司法融入社会治理大格局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