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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交小课堂︱营运损失由谁赔
作者:民一庭   刘雅杰  发布时间:2023-12-01 09:12:58 打印 字号: | |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有时候即使开车再谨慎

但一些剐蹭也无法避免

那么

发生了交通事故怎么解决

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可以获得哪些赔偿

……

从今天起

新城法院将推出《道交小课堂》栏目

法官们准备了一些道路交通纠纷小贴士

以备不时之需

接下来开始第一讲

我们来说说与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营运损失由谁赔

 

1、什么是营运损失

营运损失是指依法专门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在交通事故中受损送修,无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期间产生的合理损失。营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

2、营运损失赔偿条件

受损车辆必须属于合法运营,原告需提供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汽车运输证等作为证明。如网约车车辆需具有网约车运输证、网约车司机需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必须通过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方可主张合法的营运损失。

另外,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车辆使用人与车辆所有权人分离的情况,在该情形下,还应提交车辆所有权人“受让主张停运损失权利”的相关材料,已确认车辆使用人系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

3、营运损失赔偿标准

1停运时间

一般参照《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故发生时间至车辆维修清单出厂时间计算停运期间。

对于修理时间明显不符合常理的情形,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结合车辆受损程度、受损部分、具体维修情况等综合因素对维修时间进行酌定。

修理时长不可归因于侵权人的,不予赔偿。

2)计算标准

判实务中,依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标准不同。一般采用三种计算方式:

A.参照税务部门核准出租车月营业额计算。

B.依据运营期间(一般为出事前6个月)的经营流水、承包费、租金,扣除燃油费等固定支出确定。

C.若受损车辆为物流、客运车,受损严重时,一般委托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一般需要提交哪些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2、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资格证等3、车辆从交警队停车场取车单4、车辆维修发票、维修清单、支付记录。

4、营运损失由谁赔

审判实务中,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合同中约定营运损失为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理赔,因此一般情况下由直接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或者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停运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5、法律依据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