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及轻罪治理现代化改革,切实提升刑事案件审判效率。11月24日,新城法院适用刑事简易程序,集中公开开庭审理了8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开庭全程用时约40分钟,有效节约了司法审判资源,提升了法院刑事审判速度。
在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后,主审法官根据被告人认罪认罚等情况,经被告人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整个庭审过程庄重严谨、规范高效。
经审理查明,8起案件中的8名被告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且多存在无证驾驶摩托车的现象,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8名被告人当庭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表示懊悔,且认罪认罚。
本次集中开庭审理,是新城法院刑事审判推进完善轻罪案件办理机制的充分运用。在实体上,精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坚持宽严相济的审判理念,确保轻罪宽处、精准有效治理。在程序上,通过繁简分流,全流程优化程序,轻罪简案快办、繁案精办,针对案件不同特点优质高效审理。
法官提醒
摩托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驾驶机动车的相关法律规定:未取得相应驾驶证不得驾驶摩托车;驾驶摩托车要遵守交通规则,不得超速、随意变道等;
酒后或醉酒驾驶摩托车同样属于酒驾、醉驾。
遵纪守法是公民的职责与义务,每个公民都应用实际行动做拒绝酒驾、醉驾的示范者,也要做拒绝酒驾、醉驾的劝阻者、宣传者。“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共同营造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不让“酒精”麻痹双眼、腐蚀内心,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