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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总骚扰我咋办?
作者:民四庭 卜凡雨  发布时间:2023-11-27 09:38:11 打印 字号: | |

11月25日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

其确立的初衷是

消除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然而

“家暴”并未消除

 

很多人遭遇家庭暴力时,本以为离婚后就可以开启新生活,不曾想前夫却总来骚扰。在现实生活中,对前恋人、前配偶不死心,采用跟踪、骚扰等方式继续纠缠的案例比比皆是,有些甚至升级为暴力事件。

在一般人看来,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受家庭暴力才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也规定了受到家庭成员的暴力的,可以申请人身保护令,可已经离婚,已经不能算是家庭成员了,是否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呢?

下面,我们用新城法院法官审结的一个真实案例为你解答。

案情回顾

女方牛某与男方左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左某曾手持菜刀威胁、殴打牛某,并在电话中威胁要伤害牛某及其家人。

离婚后,左某仍对牛某进行威胁,根据牛某所提交的报警回执显示,牛某称在公园中被左某追打。故牛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判决

根据牛某提交的报警回执、照片、视频、通话录音、病历等,牛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作出以下裁定:

一、禁止被申请人左某殴打、辱骂、威胁申请人牛某及其亲属。

二、禁止被申请人左某骚扰、跟踪申请人牛某及其亲属。

并通知公安机关、社区居民委员会,以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效果。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里除家庭人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包括监护、寄养、同居、离异等,因此受到这些人的暴力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针对“离婚后仍然遭受家暴”这一问题也有所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见,对于已经分手的恋人、已经离婚的前配偶,如果男方仍然存在肢体暴力、精神侵害的,女方仍然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社会实践中,一些夫妻离婚后,由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等问题,“离婚不离家”的情况十分普遍。在此种情形下,只保护婚姻关系内的受害者不利于震慑、教育、警示、惩罚施暴者,只有法院依法介入、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才能更好的体现出该制度的设立目的。

 

家庭暴力也从来不是“家务事”

反对和消除家暴是每个人的责任

但是万一遇到家暴

该如何应对

1、遭受家暴后首选的途径是拨打110报警

报警是遭受家庭暴力后首选的救济途径。公安机关会及时出警,不仅能够有效制止家庭暴力行为,还会进行调查取证。在公安机关存档的报警记录、调查笔录、伤情鉴定报告等材料,是后续进行离婚诉讼、要求加害人赔偿的重要证据。

2、遭遇家暴可以“自我取证”

1受害人可以使用手机、录音笔等实时记录加害人实施家暴的全过程。

2加害人在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聊天记录中承认自己曾实施家暴的,该部分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3加害人施暴后承诺改正的悔过书、改正书、保证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受害人要第一时间对伤情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保留好相关就医记录。

3、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特别注意: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我们希望在全社会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真正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