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稳定的营商环境是促进企业高质量快速发展的重要基础,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是维护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障。近日,新城法院民三庭主动践行“能动司法”理念,调解了一起涉辖区内大型国企的保险合同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某建设公司诉称,2017年2月,案外人某工程公司以被保险人身份与被告某财产公司陕西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约定由被告承保被保险人建筑工程一切险。随后,某工程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分包合同》《施工合同》,由原告为该工程进行施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分包商属于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018年7月,因持续强降雨致使施工现场遭受暴雨及洪水侵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灾难发生后原告及时向被告报案,通知出险,并按被告的要求提交了资料清单及报损清单。被告收到理赔请求后,最终确定的核损金额与原告实际损失金额相差悬殊。双方沟通无果,诉至法院。
被告称保险合同系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原告主张的损失中也包含该公司的损失,故原告主张缺乏证据支持。此外,因原告主张的损失系单方提供,具体损失应当由保险公估公司进行评估后方可确定。
庭审中,法庭发现,因涉案工程历时已久,工程早已竣工验收,现已不具备评估条件,而各方提供的损失项目清单涉及项目多达几百项,很多项目是否为原告施工,双方争议很大。故法庭果断转换办案思路,本着公正司法、化解矛盾的主旨,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及时通知案外人某工程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与法庭审理,以便分清损失归属。在法庭主持下,经多轮查账、调取施工日志、查阅监理巡视记录、观看原始照片及录像载体等途径,最终各方当事人对保险理赔项目达成一致,由被告于2023年11月30日前分别向原告及第三人支付保险理赔款共计60余万元。
下一步,民三庭将继续严格贯彻“两行动、两措施”工作要求,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从案件审判的各个环节精准发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