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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丨这100万中介费,该不该还?
作者:西一路法庭 常紫星  发布时间:2023-11-02 10:07:01 打印 字号: | |

我们都知道

到法院起诉需要提供证据

“谁主张、谁举证”

举证不能

就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近日新城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9 年6月17日,原告邓某向被告郭某转账100万元,转账凭证记载:延安某项目。原告邓某称,该笔费用是为签订该项目承包合同、取得该工程而向被告郭某提前支付的中介费。但其后该项目并未实际启动,遂邓某认为,该工程的中介未达成,便多次要求郭某偿还100万元中介费,遭到郭某拒绝。后邓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郭某承认双方之间存在口头中介合议,确已收到该笔中介费。但其认为,中介义务已经完成,邓某已与案外人签订了关于该项目的合同,且邓某向郭某出具了《不可撤销的咨询服务费支付承诺书》,应当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双方并无书面中介协议,原告方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被告虽辩称其中介义务已经完成,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另外,被告提供的《不可撤销的咨询服务费支付承诺书》显示,受益人分流表中并无被告,无法说明该证据与被告抗辩的直接关联关系,也无法直接说明涉案项目合同已经签订,故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遂判决:郭某退还邓某100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三条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九百六十四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双方达成口头合议,被告向原告介绍延安某项目,原告向被告提前转账 100 万元以支付中介费,被告也承认收到上述钱款。现双方发生争议,被告虽辩称其中介义务已经完成,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向原告返还已收到的中介费100万元。

新法提醒

在建立中介合同关系时,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建议合同主体订立书面协议,列明中介义务的具体事项,明确报酬支付方式及金额、未促成中介合同成立的费用负担等内容。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