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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很“刑”的“小事”②
  发布时间:2023-08-29 09:25:02 打印 字号: | |

上一期的内容

大家还记得吧

今天,新法小编继续来为大家盘点

“刑”的“小事”

 

 

1替考被发现最多取消成绩吧

小帅:我太久不学习了,肯定考不上,你刚毕业,要不替我考一下。

小美:都是一家人,没问题。

案情介绍

20191026日,被告人周某某让被告人张某某代替其参加山东省2019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并移交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罪名代替考试罪

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案件来源: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小编有话说:无论参加什么考试,请广大考生务必遵守考试规则,诚信参考,错失一次考试不要紧,错失了前程才追悔莫及啊!

 

2编点“劲爆”消息涨粉

小帅:现在起个账号太难了,根本没人看啊。

小美:这还不容易么,你要写点大家关注的事,编劲爆点,流量蹭蹭上涨。

案情介绍

201512315时许,被告人杨某为获得流量费,赚取经济利益,遂编辑标题为“张家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12人死亡25受伤”的帖子,发布到被告人杨某个人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平台上,该帖发布后十五个小时内,阅读量达10万以上。

罪名: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处罚:被告人杨某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来源: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编有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造谣的嘴可真“刑”啊!

 

3、妨碍司机驾驶

小帅:师傅我要在前面下车,你给我停一下。

小美:这里不能停车。

小帅:多大的事,赶紧给我停(拉拽司机)。

案情介绍

202082118时许,客运司机倪某驾驶客运车行驶到高速路下道口附近的高速路上时,被告人周某要求在高速路停车未得到应允,双方发生争吵,周某来到驾驶座后面拉拽司机倪某某的手,被同车乘客制止。

罪名:妨害安全驾驶罪

处罚:被告人周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来源: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编有话说: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司机手里的方向盘可轻易碰不得!

 

4、收购“二手车”坐班房了

小帅:老板,我这又来了一辆9成新电摩,老规矩800块钱,收不收?

小美:成,下次有货你还送来。

案情介绍

20215月至7月,被告人殷某在明知李某(另案处理)出售给其的电动车、电瓶系盗窃所得,仍先后多次以几十至几百元不等的价格从李某处收购电动车及电瓶,后加价转手出售给流动收废品人员。被告人殷某自述其获利550余元。

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处罚:被告人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件来源: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小编有话说:发现赃物,举报和手铐一定要坚定地选择举报啊!

 

你以为的小事

是真“刑”啊!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