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是城市重要的公共交通工具,是一座城市的移动名片,也应该是城市交通安全文明出行的典范。
随着交通流量的高速增长,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也随之增长,出租车企业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不够公平、规范,且为车辆购置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额度明显偏低,客观上加重了驾驶员、承包人及被侵权人遇到的风险。
新城法院民一庭审理的出租车公司与辛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包方出租车公司与承包方辛某签订《单车承包合同》,辛某交纳承包金,出租车公司为承包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未购买不计免赔。
2018年10月18日,辛某雇佣的徐某作为驾驶人与案外人商某发生交通事故,徐某负全责。商某因治疗伤情产生医疗费四十余万元,便将徐某、辛某、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因出租车公司购买保险额度过低,保险公司赔付后,徐某还需赔偿二十余万元,辛某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商某申请执行,法院划扣了出租车公司二十余万元。其后,出租车公司将辛某诉至新城法院,以《单车承包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辛某承担为由,要求辛某向其返还二十余万元执行款等,但因《单车承包合同》系格式条款,出租车公司不能证明在购买保险前明确告知辛某或在合同中对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给予辛某选择权,仅约定由辛某承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部分的损失,该格式条款系出租车公司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新城法院驳回出租车公司的诉讼请求。后经二审、再审,最终维持原判。
出租车公司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应具有风险分散功能,事故风险与保险额度应成正比,但在该案中,出租车公司与承包人签署不公平的格式合同,购买明显偏低额度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未购买不计免赔,是出租车公司为了追求自身利益,并未充分考虑出租车行业运营风险高,未做到对出租车驾驶员权益的维护及可能被侵权人的有效保护,给发生事故的驾驶员、承包人和被侵权人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为了将纠纷化解在源头,切实保障驾驶员、承包人及被侵权人人身和财产的合法权益,增强出租车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促进出租车行业安全、文明、规范发展,共建共享平安西安,新城法院向西安出租汽车协会发出了今年的首份司法建议函,建议出租车公司购置与营运车辆风险系数匹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提高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额度,分散事故责任风险;可在公平原则前提下规范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保障出租车企业及承包人合法权益;组织业务培训,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该函发出后,西安出租汽车协会高度重视,向该院回发《复函》一封,感谢新城法院提出的相关建议,并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一是将对各会员企业购买的商业险摸底调研,倡导购置与营运车辆风险系数匹配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二是将引导各会员企业进一步优化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模式,探索更先进、合理的分配机制和方案;三是将督促各会员单位进一步加强驾驶员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力度,增强安全行车意识。
一纸司法建议函,展现的是新城法院在能动司法、审判职能延伸、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体现,是办案法官在办案之余踊跃服务社会发展的大局观。西安出租汽车协会的回函,也体现了协会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为助力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今后,新城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司法建议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将司法建议函作为“柔性的司法”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中,不断提高司法建议质量和落实率,在实现人民法院定纷止争职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