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冬奥会虽然已经闭幕,但“冰墩墩”作为“顶流”,热度不减,相关周边产品依然深受大众喜爱,大家都希望能够“人手一墩”。这时候,有些人觉得赚钱的好机会来了,便打起歪主意,未经授权制作“冰墩墩”,对外销售。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新城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等十三人制售盗版“冰墩墩”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系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文旅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五部门联合督办涉冬奥侵权案件,也系陕西首例侵犯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刑事案件。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北京冬奥会举办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发现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相关产品供不应求,二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著作权人北京2022年冬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灯饰厂内组织员工生产带有“冰墩墩”形象的小夜灯对外销售。其中,由陈某某负责联系板材切割、喷绘厂商等生产事宜,黄某某负责组织员工组装“冰墩墩”小夜灯及销售等工作。
该图为本案“冰墩墩”形象小夜灯侵权产品
经统计:陈某某在被告人郑某某处切割“冰墩墩”形象亚克力插片5万余个,在被告人袁某某等人处喷绘“冰墩墩”外形亚克力插片7万余个。上述喷绘的“冰墩墩”形象亚克力插片经灯饰厂员工组装后予以销售。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冰墩墩”系北京冬奥组委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等十三人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冰墩墩”小夜灯等侵权产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黄某某等十三人三年至一年不等徒刑,并处八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
“冰墩墩”的卡通形象作为美术产品,已经形成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个人及单位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冰墩墩”的形象和名称。擅自复制发行带有“冰墩墩”卡通形象的侵权产品,不仅侵犯北京冬奥组委的著作权,侵害众多消费者的知情权,还涉嫌刑事犯罪。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从正规渠道购买文化产品,不能“知假买假”,我国已迈入文化强国行列,广大消费者应当共同维护著作权产品合法权利,共同助力文化产业蓬勃发展。
新城法院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深入打击治理侵犯著作权犯罪,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文化产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