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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瓶装假酒?新城法院宣判一起制售假酒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作者:刑事审判庭 李熹微、赵晶  发布时间:2023-01-06 09:18:0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城法院宣判一起假冒西凤、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酒案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孙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分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判令孙某某等六名被告人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1240元。

案情简介

2018年以来,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孙某某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入各种名酒包材,长期从事制售假酒的违法犯罪活动。

2021年2月起,孙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孙某1、陈某某进行制售假酒活动。其中,孙某某负责租赁生产、存放场地,联系采购低端白酒、各类名酒防伪标识,从被告人李某某处购入酒瓶、纸箱等材料,联系买家;孙某1、陈某某负责在长安区某民房内清洗酒瓶、灌装假酒、封装等工作;假酒制作完成后由孙某某与叶某某驾驶货车将假酒运输至库房存放并对外销售。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孙某某制售假酒,仍为其提供空酒瓶、纸箱等材料予以帮助。被告人李某1明知孙某某所销售的西凤等品牌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为牟取非法利益,仍以低价购进7万余元假酒后加价以假充真销售给众多不特定消费者。

2021年10月,公安机关抓获孙某某等被告人后,在孙某某租赁的民房及库房内现场查获大量制作假酒工具、名酒包材,以及西凤酒系列、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贵州茅台、汾酒、海之蓝等名酒共计538瓶,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品,货值金额6万余元,已查明向下线销售上述假酒8万余元。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查获西凤酒系列、泸州老窖、五粮液、国窖1573等空酒瓶约876瓶及纸箱、手提袋若干。从被告人李某1处查获尚未销售的西凤酒系列、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等假冒注册商品酒品共计165瓶,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3万余元,其余均已售出,李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

面向众多不特定消费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3月11日发布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公告发出30日内可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公告期满后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赔偿诉讼,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22年6月28日向新城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起诉中指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某某、叶某某、孙某1、陈某某、李某某、李某1,明知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生产、销售,致使至少有价值人民币7080元假酒流入市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损害,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所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共同承担销售价款三倍赔偿金2124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孙某1、陈某某、叶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七种注册商标制售假酒,后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孙某某等人制售假酒,仍提供空酒瓶、纸箱等材料予以帮助,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李某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遂对各被告人判处一年八个月至七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二万元不等;查获并扣押的假酒、包装材料及制假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销毁;作案工具五菱宏光车辆等予以没收;责令六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缴纳三倍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1240元。

经过庭审教育,各被告人均能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共计22万余元,预缴罚金人民币17万余元,被告人孙某某主动全额缴纳了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在判决中得到确认

本案在审理中,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要求被告孙某某、李某某、孙某1、陈某某、叶某某、李某1应依法赔礼道歉并连带按照销售金额的三倍,即人民币21240元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有力地维护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挽回了对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的损害风险;判令各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也对市场上一些希望通过违法手段获取高额利润的不法商家起到了警示作用,也提醒市场监管部门需维持、强力打击商品侵权假冒行为,共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惩罚性赔偿兼具惩罚、遏制、补偿和激励的功能,可以通过让不法行为人承担数倍赔偿,增加其违法成本,以放大威慑效应,提升治理效果。本案通过对犯罪个体的威慑实现保护公益目标,以预警方式防控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司法评价,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助推了地方社会治理,净化了酒类交易市场,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近年来,新城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保障民生安全,全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有序发展,努力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贡献司法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共同侵权】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自愿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满,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  原告在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