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城法院速裁庭在审理原告嘉兴某公司诉陕西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七个案件时,发现该七案中关于结算、付款的账目混乱,原告的举证不能准确地证明其诉请欠款金额的形成,被告也未能说明每一案件中合同相对应的结算款。承办法官郭瑞及时调整审理思路,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决定简化案件,根据合同履行项目不同,将上述七案合并为两案进行审理。
历经一个上午的时间,郭法官将双方单据、账目、款项支付凭证进行统一梳理,最终和双方的总标的、总数量、已结算款项核对一致。账目梳理清楚后,郭法官又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临近年关,双方都面临资金困难的情况,希望双方本着互助互谅的原则,合理制定付款方案,既能保障双方能够支付工人工资,又有部分流动资金,以盘活明年的工程。双方均赞成郭法官的意见,随即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七个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此次的七个案件所涉七份合同虽均为原、被告签订,但货品名称、种类、数量及对应的项目都不相同,在实际操作中,因不规范付款导致被告在付款时并未备注支付的是哪一笔款项,因此致使双方结算较为混乱。
在诉讼中,被告以此为由拖延付款,致案件审理陷入僵局。本次诉讼,法官及时调整思路,不拘泥于个案,考虑到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法进行并案审理,符合法律规定,既保障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也通过裁判向被告告知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应注重管理、规范操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类案合并审理是一种节约司法资源,高效便民的制度。
本次合并审理,既充分发挥了速裁庭高效的审判业务能力,又为双方企业解决了困难;既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又让当事人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在本案审理中,充分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