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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小三”转账60多万,妻子能否追回?法院判了!
作者:民四庭 卜凡雨  发布时间:2022-05-16 12:56:39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谢某与卢某是一对夫妻,双方于2003年登记结婚。婚内,谢某与韦某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委托他人转账等方式向韦某赠与财产,转账金额多达62万元。

卢某发现后,将谢某和韦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韦某返还财产及资金占用利息。

韦某认为转款是谢先生对两人共同生活的支出、合伙生意的投资,不是赠与。

谢某承认婚内出轨韦某,并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等方式陆续向韦某转账。

看看法院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谢某给与韦某的转账属于谢某和卢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谢某将其赠与韦某,违反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韦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返还62万元。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本案中↓

被告谢某,在与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韦某存在婚外情关系,且其未经卢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韦某,违背公序良俗,侵害了共有人财产权益,应属无效。

被告韦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其保持婚外情关系,并获赠财产,并非善意。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韦某基于无效的赠与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卢某要求韦某赔偿利息损失,因二被告均有过错,应当依法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承担按份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应平均承担责任。在本案审理中,经询问,卢某明确表示不要求谢某承担赔偿责任,对其放弃部分,被告韦某依法予以免责。

 

 
责任编辑: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