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法院审结一起放火泄愤案
2014年6月22日凌晨, 被告人禄某某因对其工作的第四军医大学及相关领导不满,遂预谋以放火方式报复泄愤。当日,被告人禄某某驾驶无牌照汽车到该校军务处保安队长高某某居住的宿舍楼,将一桶汽油沿三楼楼道泼洒至一楼出口,并用打火机点燃汽油。后禄某某又驾车准备到该校北门口骞某某的住处再次实施放火,行至本市环城东路北段供电局附近时撞上一辆电瓶车致汽车侧翻,其认为无法再次实施放火,便将汽车点燃后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禄某某不能正确处理工作问题,采用极端方式报复泄愤,危害公共安全,以放火罪判处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禄某某表示服判。(王 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