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院依法做出首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5年3月12日,新城法院受理申请人刘某、赵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该院依法向申请人发出司法确认裁定书,确认该调解协议有效。该案系新《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做出的首份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裁定书。
2014年8月24日,刘某在赵某经营的某生熟铁收购处工作时,左手大拇指因机器遭受重创,经两次住院治疗,后双方因损害赔偿纠纷,于2015年1月15日经西安市工会职工纠纷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赵某一次性赔偿刘某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000元;(二)赔偿后刘某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诉讼、上访等方式)向赵某主张任何权利,双方纠纷自此一次性解决。赵某已实际向刘某履行支付义务。随后赵某和刘某向该院申请确认上述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
该院西一路法庭受理该申请后,依法进行审查,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195条之规定,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遂做出调解协议有效的民事裁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新《民事诉讼法》第194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程序,确认调解协议案件作为一种新的案件类型,从诉讼法层面为当事人的权利履行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该法第195条则明确了司法确认案件的法律文书形式为裁定书,统一了以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决定书、确认书、调解书和裁定书的不同做法。(任朝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