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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婚约索取财物无效 分手后依法返还财物
  发布时间:2015-01-16 13:50:04 打印 字号: | |
  签婚约索取财物无效 分手后依法返还财物

女方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与男友同居怀孕,双方协议由男方支付20万元作为引产费和康复费,术后双方感情破裂,男方为追回该笔款项将女方诉至法院。近日,新城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该协议无效,由原告偿还

原告孙某(现年27)与被告郑某(现年19岁)原系恋人关系,双方于2012年5月自由恋爱并同居,2014年被告郑某怀孕,双方及家人达成口头协议,内容为“由原告拿出20万元保证金,作为以后生小孩及以后结婚的保证。”根据协议,原告给了郑某4万元及50个银元。随后双方签订《自由选择三条款》对上述口头协议内容进行了书面签名确认,原告选择该条款第二条的内容为:“由孙某支付20万元作为郑某引产手术费和今后的康复费用,如有余额,任女方分配处置,保留正常恋爱关系。待郑某进入法定结婚年龄后一切另议。”今年4月底,被告郑某做了引产手术。同年8月,原告和郑某关系恶化,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现原告认为自己和郑某的小孩没有了,双方感情也没有了,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4万元及50个银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禁止借婚姻来索取财物,本案中,原、被告同居期间,被告郑某怀孕。双方虽自愿达成了《自由选择的三个条款》的协议,并均在该协议上签名,但原告选择的第二款内容违反了我国关于公序良俗的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应为无效协议,鉴于被告郑某做引产手术的客观情况及需进行相应身体恢复事实,由原告酌情补偿被告3万元。另被告已将银元变买,根据市场行情涉案银元共折抵2.5万元,遂由被告郑某返还原告3.5万元。(杨惠妮)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