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造成脑缺氧 历时六载获赔偿
新年伊始,新城区法院在2008年初受理的李某诉某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两级法院审理终结,原告依法获得赔偿。
2006年11月14日,原告李某出生于西安市某医院,后因出生后“不哭,反应差20分钟”被送至该院新生儿科治疗,经诊断为:1、吸入性肺炎;2、新生儿窒息;3、缺血缺氧性脑病(重度)。后李某又先后被家人送往西安市儿童医院、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治疗,最终被确诊为缺血缺氧性脑病脑性瘫痪(痉挛性四肢瘫)。虽原被告双方曾达成协议同意做医疗事故鉴定,因李某父母对其及其母亲住院期间的病历记载有异议,该协议没有履行。新城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李某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病历中护士的签字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定病历中的签字为护士本人所签。因原告父母一直排斥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在对原告长期的治疗过程中产生精神压力,导致情绪不稳定。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十几次给原告父母做思想工作,并且向其说明本案属于省法院督办案件,其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经市医学会和省医学会两级鉴定,最终认定由于医院产科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引发了胎儿宫内窘迫及新生儿重度窒息,继而导致缺血缺氧性脑病发生,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本院遂依据该鉴定结论判定该医院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宣判后,医院方提起上诉,市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已拿到赔偿款项,至此,原告历时6年的医疗损害赔偿维权路终于圆满结束。(王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