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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首次适用《企业破产法》审结案件
  发布时间:2013-11-15 16:11:52 打印 字号: | |
  新城区法院首次适用《企业破产法》审结案件

   

    近日,新城区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的法律规定,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该院受理的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西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查,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于2012年已宣布进入了破产程序,且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2)西民四破字第0000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的诉讼管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之规定,由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因此,该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后该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规定,将该案依法移送至受理被告西安东方英贝尔制冷有限公司破产案件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审理。(肖海娟 魏玮)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