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僧人去世遗留存款 法官巧妙化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3-11-15 16:09:26 打印 字号: | |
  僧人去世遗留存款 法官巧妙化解纠纷

    寺庙住持僧人去世,其银行个人帐户遗留一笔存款,对于该笔存款是应该归寺庙所有,还是应该归其入寺前的子女所有,双方对此引发了争议。新城区法院在近日审理了这起寺庙僧人去世遗留存款纠纷案。

    释某某,1982年出家为僧,1987年出任西安市某寺方丈,2013年1月13日去世。寺院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以释某某为户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中有存款60余万元。寺院认为,释某某名下的财产来源于寺院的功德箱及信众的供养,根据佛教的丛林(寺院)规则,僧人离世后身边的一切财产归寺院所有。释某某多年来一直担任寺院的住持,其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应属于西安市某寺寺院的公产,当寺院派僧人到银行取款时,银行按照其规定拒绝支付,某寺遂将银行起诉至新城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银行将该款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后,新城区法院对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进行审查,认为寺庙并非储户,其与银行之间并未建立存款法律关系,起诉银行没有法律依据,但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并不能彻底化解该起纠纷,因该案关系到佛教信仰体系的维护和佛教戒律的遵循,所以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审理后发现,方丈释某出家前,已经育有五个子女,现均已成人,如果追加五人为被告,这五人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该笔遗产,合议庭存在不一的观点。此时合议庭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应遵照国家宗教政策,和尚的生养死葬均由寺庙负责,与家庭已无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和尚的遗产应归寺庙所有。按照1993年通过的佛教协会《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14条,僧人遗产,归常住(佛教指寺观及其田产什物等)所有。佛教协会认为:寺庙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来自信徒自愿的布施和社会力量的捐赠,僧尼个人也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或利益,其所使用或持有的财产也是寺院财产的一部分,因此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个人的收入和财产。中国佛教协会在2002年致广东省佛教协会《关于寺院僧人遗产问题的复函》中重申:僧人逝世后的遗产属于寺院公有,由寺院集体继承。亡僧“在家亲属如果生活确有困难,遵照佛教无缘大慈、同体大悲的精神,可由寺院给予适当生活补助,但是不得进行遗产继承”。

   另一种意见认为,佛教协会的规定及佛教的惯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我国继承法对和尚的遗产继承没有特别规定,和尚的继承人依法应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一司关于僧人遗产处理意见的复函》中称“我国现行法律对僧人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规定,因而,对作为公民的僧人,在其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继承法》中条文明确规定,被继承人法定继承遗产归法定继承人既儿女等亲属继承,没体现出僧人在这方面有特殊性。因此,僧人也是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与义务并不因其宗教信仰而具有特殊性。僧人去世后,如果有继承法上的第一二顺序继承人,就将发生继承。

   面对这种立法没有明文规定、原告为佛教名寺,主体具有特殊性、五名子女身处各方,送达难度大等复杂疑难局面,合议庭成员最终决定本着根本、全面、彻底解决问题的原则,从本案主要矛盾入手,通过各种途径,找到方丈的五名子女,经过对这些子女、以及寺院、银行各方当事人、负责人全方位、多次、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方丈的五个儿女同意放弃对该笔存款及方丈其他遗产的继承权,并且自愿写出五份书面承诺书,同意寺院对本案讼争标的60万元存款主张权利,寺院方随后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该案虽以撤诉结案,但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各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工作给予了高度评价,提升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率。(侯 娟)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