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法院审结一起假学历求职案
近日,新城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以假学历求职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以原告系采用欺诈手段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1年10月,原告杨某谎称其具备西安电子科技大学计算机应用专业自学考试本科学历,应聘到陕西省信息中心(系被告陕西省信息总公司的上级单位)工作,并提供相关证书。双方聘用合同期满前,原告被安排至被告处工作,并签订借聘劳务协议,工作岗位及待遇与原单位相同。2012年2月,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的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相应的社会保险。双方就此发生劳动争议,请求新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劳动仲裁的过程中,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本科学历系伪造,并提供陕西省考试管理中心核查的结果作为证据,仲裁委核实了该证据并驳回了原告的诉请。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新城区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原告自行缴纳社会保险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明知其向被告上级单位所提交的本科学历不实,而被告基于该学历与其签订了合同,应视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虚假的学历。原告在应聘工作时使用虚假学历,而学历要求属于用人单位招录人员时的重要标准,并且原告明确知道其工作期间学历与被告给与其的待遇直接关联,与其从事的工作岗位相对应,原告的行为应属于以欺诈的手段与被告签订了聘用协议,该协议应为无效合同,故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魏玮 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