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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调解一起违反安保义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10-31 09:54:35 打印 字号: | |
  新城区法院调解一起违反安保义务纠纷案

    近日,新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淡某诉某客运站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

    2013年1月30日,淡某乘坐大巴从苏州回西安老家,当日23时左右,车辆抵达西安某客运站。原告在下车出站时,因夜色已晚且当时灯光被车辆挡住,无照明条件,不慎掉进被告车站无任何遮拦的车辆安检地沟内,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及右股部骨筋膜室综合症,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8000元,护理期限为120天。1月31日,西安都市快报对此事予以报道。2月26日,淡某出院,共花费医疗费、住院费等数万余元。事发后,原告家属多次找被告要求赔偿,被告从未向原告支付过任何费用。原告淡某遂诉至新城区法院要求客运站承担其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及耐心的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客运站一次性支付原告淡某赔偿款10万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温馨提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当在经营活动中,充分完善自己的硬件安保条件、措施,并设立专人对群众尽到善意提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詹晓晔 郭瑞)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