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法院审理一起“碰瓷”诈骗案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小人爱财可就非偷即骗了。近日,新城区法院对被告人艾某某及其同伙以“碰瓷”手段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的诈骗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艾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5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小张”及其同伙在本市新城区新城停车场门口,故意碰到被害人答某某后,以答某某的行李箱将其碰痛为由,用言语威胁,敲诈被害人答某某人民币700元,赃款挥霍;2013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小张”在本市新城区顺城北路,以上述相同手段敲诈被害人彭其兵人民币100元,赃款挥霍;2013年5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艾某某伙同“小张”在本市新城区顺城北路,以上述相同手段敲诈被害人李博人民币200元,赃款挥霍。
新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遂做出如上判决。(王永 贺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