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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13-10-18 11:25:56 打印 字号: | |
  新城区法院审理一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近日,新城区法院组织庭审观摩审理了原告杨劳与被告杨昌、渠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法官当庭宣判,高效解决纷争,庭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3年3月2日12时,被告杨昌驾驶陕AB577K号小型轿车(该车登记车主为渠清)沿环城北路东段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行驶机动车道变道时,适逢原告杨劳骑电动二轮车沿环城北路东段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逆向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原告杨劳受伤,造成事故。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昌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杨劳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西安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18天。被告杨昌、渠清支付医疗费29796.23元。经鉴定机构鉴定杨劳交通事故所致的伤残等级应属十级,杨劳后续治疗费用约需1万元。

    庭审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杨劳是否是城镇居民,原告杨劳认为其为城镇户口,应按城镇户口计算各项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认为原告户籍证明其为居民,但无法证明其是否城镇居民,其住院病案写明是农民,两者不一致;如果原告转为城镇户口,距离事故时间不到一年,仍应按农村人口对待。对于问题焦点法官及时前往高陵县公安局城关镇派出所调查,派出所出具证明原告因城乡统筹一元化由农业家庭户转为非农业家庭户,查明原告户籍情况,使得庭审能顺利进展。另被告杨昌、渠清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垫付医药费,治疗伤者,弘扬社会公德,缓解矛盾,得到法官的肯定和表扬。本案法官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双方对争议焦点进行激烈的辩论,法官及时查明案情,当庭宣判,体现庭审民主和效率的统一。

(陈洪宾 刘娜)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