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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贼窃后留电话 妄图勒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18 11:25:22 打印 字号: | |
       毛贼窃后留电话 妄图勒索被判刑

    

    大胆毛贼在盗窃后故意将写有自己电话号码的纸条留在作案现场,企图勒索被害人,让其赎回被盗物品。近日,新城区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9月2日至2013年1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10次在本市东关正街“世贸大厦”停车场、长乐西路“富驿酒店”门前停车场等地,将被害人张某某等人停放的“奥迪”、“保时捷”、“奔驰”、“宝马”等车的观后镜盗走,并在雨刮器后留下写有其联系方式的字条,各被害人发现观后镜被盗后按字条上的电话号码联系李某某,李某某便通过短信或电话让被害人给其指定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200至1000元不等金额后,告知各被害人观后镜的藏匿处,由各被害人将观后镜取走;2012年12月31日至2013年1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杨某某先后8次在本市经九路与友谊路十字西南角等地,将被害人姜某某等人停放的“本田”、“奔驰”、“宝马”、“卡宴”等车的左右两侧观后镜盗走,后以上述同样方式敲诈各被害人500至1000元不等金额后,告知各被害人观后镜的藏匿处,由各被害人将观后镜取走。新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新城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等款项之规定,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刘康奇 王永)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