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法院受理首起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近日,新城区法院受理首起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
2000年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旭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10月竣工,但工程款未付。2004年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西安市雁塔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经雁塔区法院判决陕西旭龙公司支付工程款672077.9元,案件受理费11705.4元。进入执行程序后,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05)雁民执裁字第535号民事裁定书认定,作为开办旭龙公司的股东高山、魏红星,由恒通商贸有限公司通过交通银行西安分行转账550万元注册资金,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出局了验资报告。该笔550万元转账支票经查无此笔交易。旭龙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判决无法执行。
陕西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认为陕西旭龙公司在设立时,陕西宏达会计师事务所既没有对转账支票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也未对账号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就依据上述不实的账号和虚假的银行转账支票出具了验资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起诉陕西宏达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赔偿损失一百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