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障义务存瑕疵 男子酒店淋浴被摔伤
2012年2月3日晚8时许,原告黄文斌随行三人入住被告西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门店1627房间。晚上11时左右,原告使用房间内淋浴洗澡时,不慎滑倒受伤,随行人员即通知酒店前台,酒店叫来120救护车将原告送至西京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股骨粗隆间骨折。经鉴定,原告黄文斌受伤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为约2万元,伤后护理依赖程度为大部分护理。
酒店作为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管理人,是对他人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人。在本案中,被告如家酒店是否存在怠于防止侵害行为的发生,怠于消除人为的危险情况,怠于实施告知经营场所中存在潜在危险和危险因素的告知和适当注意义务等,成为其是否须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焦点。新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供的洗手间马桶前有防滑地垫,墙上贴有“小心地滑”的照片与法院现场勘查原告所住房间洗手间的方位不一致,被告亦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当时入住1687号房间洗手间内有照片中的防滑设施及提示,故被告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瑕疵,故被告如家酒店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在入住酒店时应充分了解酒店房间内的各种设施及如何使用,而其没有尽到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在使用淋浴间时,滑倒造成损害后果,其自身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西安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门店一次性赔偿原告黄文斌医疗费、后续治疗、伤残赔偿等共计6.4万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杨惠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