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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致截肢 法官调解终获偿
  发布时间:2013-04-15 11:10:26 打印 字号: | |
  医疗事故致截肢 法官调解终获偿

    因交通事故入院抢救,祸不单行再遇医疗事故,男子挥泪弃下肢,家属一怒诉法院。近日,新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原告梁某某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万元。

    2010年11月18日,原告梁某某因“车祸致右下肢肿胀疼痛1小时”被送至汉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经输液对症治疗后被转至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普三科病区,并于当日在局麻下行“下腔静脉滤器植入术”, 同年11月27日梁某某出院。出院两个月后,梁某某因“右小腿皮肤破溃、肌腱外露20天”第二次入住西京医院烧伤与皮肤科治疗,经血管造影显示:右?动脉极限性不规则狭窄,股静脉内血栓形成可能。医生遂建议对梁某某采取清创、右膝下10?截肢手术。梁某某及家人闻讯后抱头痛哭,他们认为自己的情况是医院治疗不当造成的,坚决要求院方给个说法并保留其右肢,但考虑到自己的伤势,梁某某及家人最终同意做手术。术后,梁某某及家属多次与医院进行交涉未果,遂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西京医院赔偿其医疗事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及费用519160.90元。被告西京医院则认为其对原告的治疗是严格按照医疗护理常规进行的,在整个治疗和手术过程中医院备有任何过错。原告第一次出院时,院方曾建议其到骨科继续治疗,但其没去,耽误了最佳治疗时间,以至酿成了日后的悲剧。2012年11月,西安医学会对此次医疗事故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梁某某系“三级丁等”医疗事故。

    新城区法院法官王新权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对立情绪极大,因此没有立即判决,而是多次约谈双方当事人,从法律、事实、道理上告诉双方在事件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最终促使双方放下恩怨,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18万元。至此,该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终于尘埃落定。(边鑫 罗丹)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