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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成功调撤一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2-12-12 14:58:34 打印 字号: | |
  新城区法院成功调撤一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法院成功审结一批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

    原告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西安市南新街2号 “东方之星”楼盘的开发商。2005年原告与刘某、付某、杨某、冯某等人分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刘某购得“东方之星” 010153号,010154号,010136号三间商铺,付某、杨某、冯某等分别购得010211号, 020228号,020345号商铺。合同签订后,原告华安公司按照约定将商铺交付被告刘某等人,并由原告下属物业公司代为经营。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刘某拖欠三套商铺房款计660000元,付某、杨某、冯某等分别拖欠原告房款270000元,200000元,23000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剩余房款。

    案件受理后,主审法官详细查明案情、积极开展庭前调解,原告与被告刘某在庭前达成一致意见,同意撤销对刘某三案的起诉。付某、杨某、冯某等三案被依法合并审理。庭审中,三被告承认商铺买卖情况属实,但合同原本约定以银行按揭方式付款,三被告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首付款后,却得知银行按揭手续无法办理。原告虽通过书面及电话方式与被告协商变更付款方式事宜,却未征得被告同意。加之原告下属物业公司对商铺长期经营不善,导致被告未能获取预期收益,被告遂不愿支付剩余房款,但表示若原告能考虑被告的实际履行能力给予一定优惠,三被告将同意支付剩余房款。找到案件突破口后,主审法官果断决策,积极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终说服原告同意给三被告相应幅度价格优惠,原告按期支付剩余房款。

    案件审理结束后,主审法官得知原告尚有十余件同类型案件欲诉至法院,遂建议其将本次诉讼结果告知相关业主,促其了解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依据不同情况与对方达成和解。希望原告在发生纠纷后,能尽量发挥双方自主协商的能动作用,避免为双方增加不必要的诉累。(刘芝琳)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