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法院审结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件
近期,我院成功审理了首例持有伪造发票案。该罪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罪名,主要指被告人明知其是伪造发票而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2月4日11时许,在本市火车站向执行公务的便衣民警兜售伪造发票时被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查获伪造发票655张(票面价值共计人民币171400元)。经开庭审理,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该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某某犯持有伪造发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某服判未提出上诉。(刘康奇 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