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区法院审结我省首例职业病诊断案件
近日,新城区法院对我省首例职业病诊断案件依法成功调解,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原告刘海洋系机修工,第三人安骏公司系丰田4S专卖店,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系陕西省卫生厅指定的职业病诊断医院。2010年1月12日,刘海洋被安骏公司试录用,从事机修工作,同月22日上午10时许,安骏公司4S店烤漆房发生火灾,原告积极参与救火,与其他员工扑灭火势。后安骏公司奖励原告1000元并组织所有参与救火员工在长安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后原告得知肺部有阴影,遂在各医院寻诊,经西京医院确诊为肺结核后,长期在家按医嘱治疗。2011年1月21日,原告向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安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要求依法确认其与安骏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未央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安骏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1月15日,原告到被告中心医院职业病科就诊,因原告未能提供职业病诊断的相关资料,中心医院未进行职业病诊断,此后双方协商未果,2012年2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中心医院对其肺部疾病进行是否职业病的诊断。
自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发生后,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职工的正当诉求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得到保障,一直是全国各个媒体讨论的热点和焦点。据悉,此案系我省法院系统首例职业病诊断案件,影响较大,新城区法院党组对此高度重视,积极部署。通过开庭审理,该案主审法官陈辉发现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正确理解上。原告认为其已提交既往病历、检查报告单、胸片及既往职业史,被告中心医院应当根据卫生部卫监督发(2006)429号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进行诊疗。而中心医院认为该批复是对黑龙江卫生厅有关问题的答复,不适用陕西省。陈法官为了更加准确的把握法律法规,亲自到陕西省卫生厅行政法规处及监督局下属卫生监督所,向有关人员了解法规的出台背景,职工及医院在职业病诊断中各自的责任与义务。通过咨询,发现中心医院对该批复理解不到位是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随后陈法官向中心医院明确指出医院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中心医院虚心接受。
通过法官的耐心工作和不懈努力,原、被告及第三人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刘海洋限期将医院门诊病历、影像报告单、职业史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联系电话号码,第三人安骏公司限期将刘海洋在其公司职业史证明提交至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被告西安市中心医院在收到原告及第三人有关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的肺部病症是否是职业病作出诊断。(郭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