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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审结一批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1-12-15 13:45:56 打印 字号: | |
  新城区法院审结一批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近日,新城区法院审结一批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

原告陈哲系自强村村民,本人自出生以来,一直享有该村村民待遇,包括年终分红及分配款受益权。原告于2000年9月考入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户口迁入学校。2006年7月1日,自强村全体村民户口依据城中村改造文件统一转迁为城镇居民户口。2007年4月3日,自强村召开全体村民代表大会,并于当日发出公告,决议“自强村股权确定日为2007年4月30日24时止;具有本村合法村民(享受年终村民分红待遇)的村民为股权有效登记范围”。2010年8月9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撤销自强村行政村,以原区域规模设立丹凤门社区。原告于2006年9月29日将户籍迁回自强村村民第三小组,回原籍生产生活。被告以原告属大学毕业,不属村民为由拒绝原告享有村民待遇,并停止原告的年终分红及分配款受益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享有村民待遇,并由被告支付其分配款及年终分红款等共计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强村在改制前,其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是合二为一的,改制后,原集体组织的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发生分离。自强村虽撤村建居,成立丹凤门社区,但新的经济实体即原自强村债权债务承受人股份制公司在工商管理部门至今尚未登记成立。自强村的城中村改造正在进行中,被告主体尚不明确,原告可待股份制公司成立后,另行主张相关权益。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陈哲等十一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全额退还原告。日前,该批案件已上诉至西安市中院。(刘巧玲)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