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现存民事案件执行难
刘 胜 地
【摘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民事案件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反映最强烈的、关涉满意与否的突出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狠下决心,从各方面加大民事案件执行力度,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但民事案件执行难仍然是困扰我国司法建设前进的一大问题。本文笔者从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各种因素出发分析我国现存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当下,在我国社会上出现了一股“白条风”,到饭店吃饭可以打白条,去商店买东西也可以打白条,同时在老百姓手中还有一种白条,那就是法律白条。法律怎么成了白条了?法律白条究竟指的什么呢?原来,这些所谓的法律白条就是人们手中已然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那么这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怎么变成人们手中的白条了呢?这其实正反映了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也是非常严重的一个问题—民事执行难。基于上述情况,笔者就民事执行难的若干问题,作以下探讨。
一、形成我国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现状。
1、执行力量不足,需要人民法院执行的案件多。这是最近几年困扰法院,造成执行难的主要问题。目前,法院执行局一般都在十人左右,最多也不过二十几人,而每年的执行案件却多达几百起,而且由于案件难度大,执行装备差,执行人员即使不休息拼命干,也未必能够全部执行完毕,只好将大量案件推移到下一个年度执行,造成案件的大量积压,同时也造成了执行难。
2、案件审判质量不高,加大了执行难度。个别审判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判决书中出现一些笔误、失误。例如,有的判决书错写或者漏写当事人的名称、地址,从而造成执行人员因一字之差而白白浪费人力、物力。再如,审判员在判决后因失误而未送达判决书,当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义务人提出异议,说没有收到判决书。在重新送达后当事人又提出上诉。既使当事人来回跑,也使执行人员做了无用功。还有就是由于判决主文过于简单,缺乏操作性,不能完整明确地表达判决原意,造成歧义,使判决无法执行。例如判决中交付物的规格、数量、型号未作规定、交付方式未作规定等。上述这些情况都是因审判质量不高而造成了民事执行难。
3、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由于各法院的执行案件比较多,许多法院不注重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不注重提高其处理问题的应变能力,致使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的执行人员遇到被执行人逃避法院执行并采取各种逃避行为时,缺乏法律上的认识,找不到准确的解决方法。加之,其不注重向上级法院请示,从而使案件长期搁置,形成民事执行难的又一原因。
4、被执行人采取种种方法、手段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是形成当前民事案件执行难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突出因素。就实践中出现的情况看,大致有以下几种:(1)企业法人利用分立方式变更法定代表人、法人名称来规避执行。在当前企业之间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有相当一部分企业负债累累,官司缠身,为摆脱困境,往往采取分立方式来逃避本应承担的债务,躲避执行。在企业分立后,或变更法人名称后,企图使原企业空壳化,以新成立企业不应承担原企业债务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被执行人通过离婚、赠与等行为规避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假离婚的方式逃避债务,将自己所有的全部财产通过协议离婚归另一方支配,自己则以无财产为由抗拒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他人,签订的却是假赠与合同。(3)被执行人放弃债权规避执行。有些被执行人因欠债太多而消极对待执行,对到期债权或采取隐瞒方法,或干脆放弃,不再主张,他们认为反正要回来也得还帐,不如等以后再要。
二、针对我国现存执行难现象,笔者提供以下对策。
针对实践中形成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存在的上述各种现状,笔者认为,应坚持德治与法治并举,两手都要硬,标本兼治,努力探索符合法律要求和社会需要的新的运行机制,建造新的执行格局。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l、增加执行力量,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执行工作同审判工作相比较,有难度大,耗费人员精力多等特点。有的案件没有一年半载很难执结,个别案件甚至能拖个六七年还不能结案;有的案件则需十几次甚至数十次执行行动也未必能执行完毕,执行一起案件所花费的精力也往往是审理一起案件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所以,要保证案件的及时执结,必须增强执行队伍的力量。(1)要扩冲执行人员,使执行人员的数量同执行案件数量达成一个合适的比例,以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2)要加强执行人员的业务水平,尤其结合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有关问题法律性的认识能力和处理能力,及时解决实践中所遇见的问题。(3)还应该对执行装备加以改进,增加一些现代化的交通、通讯工具,来增强执行队伍的机动性和灵活性,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案时间,尽快执结案件。
2、加大强制执行力度。因为强制是执行的本质属性,指的是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因此,要保证案件及时执结,就必须加大执行力度,充分运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权力。在执行过程中,对有执行能力而逃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要依法适用强制执行措施,该查封、扣押的及时查封、扣押,该拍卖、变卖的及时拍卖、变卖。对无理取闹、阻挠执行甚至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构成犯罪的,就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才是解决执行难的根本措施。
3、对于一些执行人确实无力支付执行款的情况,如果是个人因家庭贫困,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由执行人以劳务抵债。如果是单位法人,可以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第一种:对尚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以采取以其固定资产为担保,暂缓执行的方法。因为在这样的企业中相当大一部分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和固定资产,并能维持一定的生产经营,对于这些企业,扶一把也许就上去了,打一下也许就垮了,因此人民法院在对其执行时,可在其提供执行担保的情况下暂缓执行。如果企业效益好转,便可恢复执行,如果经营状况继续滑坡,则可执行担保财产。第二种:对饱受各企业间“三角债”之苦的企业,如果其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之规定。第300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通知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该第三人对债务没有异议,但又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第三种:是针对一部分仅靠自己的力量重整无望,但有一定技术力量和设备的企业。对于这部分企业,可以同申请执行人联手,或者同第三人合并,重新激发企业的活力,以履行债务,也可以将厂房设备等直接出租给申请执行人使用,以租金来抵债,还可以出让土地使用权,或者将商标权、专利权直接转让给申请执行人,用来偿还到期债务。第四种:是那些技术落后,产品陈旧,恢复无望,已经长期停产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的解决办法,只能是让其尽早破产。因为这部分企业已然恢复无望,其固定资产随着时间的推移也在不断折旧,加上一些人为的资产流失,企业的财产只会减少,不会增加,如果能早一点破产,申请执行人的损失也许还会少一些,如果一拖再拖,资产流失殆尽,那么损失将更加惨重。因此,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如果出现被执行人应该破产的情况,应当注意做好对有关方面的法制宣传工作,并说明利害关系,促使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4、执行权的分立,可以有效地解决传统执行权中同样的人行使不同权力的问题,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关系,防止和避免执行案件拖而不结的弊端,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正与高效。
5、加强业务培训和学习,提高业务素质。执行工作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掌握审判阶段所需要的法律知识,又需要掌握执行工作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巧。为解决执行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的状况,要定期实行轮岗培训,不断注入新的血液,及时掌握执行工作涉及到的新知识,以便解决新问题;要经常组织执行人员合议讨论案情及制定执行策略,搞好调查研究;要不定期地召开被执行人思想动员会,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以法育人,以理感人,敦促其自觉履行,同时这也是对执行人员掌握法律知识的一次检阅。
6、选配精英,充实执行队伍;加强物质装备,搞好硬件建设。从目前执行队伍的状况看,存在着人力、物力的不足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队伍的有效执行活动的开展。因此,应及时调整和充实执行队伍,增强队伍力量,配备必需的交通工具,充分利用人、财、物资源,从而使“执行难”状况得到有效遏止。
7、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改善执行工作的舆论环境。良好的法制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调动社会舆论的力量,给被执行人施加强大的社会压力,从而改变执行工作孤立的局面。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难”是不知法、不守法的结果,是将个人和部门利益凌架于社会整体利益和国家法律之上的结果。因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显得尤为必要。法制的完备健全、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增强无疑有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因此,要充分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形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良好运转的法治氛围。另一方面,全方位、多层次的执行宣传活动,可以加强全体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对重大、疑难或典型执行个案的公开报道,除了对赖、逃债的被执行人具有舆论警示及制裁作用外,也使其他法律主体知悉被执行人的资信状况,从而有可能避免与被执行人进行经济活动时因不知情而产生新的不良债务。同时,一般的公众也能通过具体案例学习到法律知识,并自觉以国家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避免无谓的诉讼发生,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也能够为法院提供有效的线索,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加大监督力度,营造执行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执行环境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法院裁判的执行。由于执行工作牵涉面广、社会性强,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必须紧紧依靠党委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加大监督力度,首要的是争取上述机关支持,以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总根源,对某些地方或部门以各种借口、各种方式干预执行,少数领导出于利益考虑就某个案件打招呼、发函件、批条子的行为,法院除依法抵制外,还应当积极依靠当地党委、人大予以排除,情节严重的,还要通过纪检部门给予处理,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发生。同时,法院的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离不开有关主管部门的协助配合。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的执行活动需要公安、检察、银行、工商、土地、房地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特别是对那些导致“执行难”的不合格主体,可以通过党委、人大进行协调,责成工商等职能部门从源头上予以查堵,如不予年检、吊销执照等,使空壳公司、皮包公司逐步归于消灭,从而使积案得以消除。
综上所述,针对执行难的形成原因,只要我们多动脑筋、多想办法,通过努力,千方百计地采取多种措施,随着法律的日趋健全和人民法院内部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民事执行难的问题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