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法院受理首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件
近日,新城法院受理了首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案。承租人认为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将房屋卖与他人,侵犯了其权益。请求法院判令出租人与他人的买卖协议无效并在法律规定的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原告白某诉称,其于2001年4月开始租住被告位于本市东四路某单元房,双方订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至2010年12月。2010年11月,被告突然告知原告所租赁房屋已卖于李某,并与李某一起要求原告腾房。原告认为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
立案庭收到诉状后,经审查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出租人将出租房屋出卖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房屋的权利。《合同法》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权利。”在优先购买权人主张购买权时,其诉讼请求不仅应当要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且应同时要求法院在法律文书中确定其与出卖人之间形成与出卖人与第三人间买卖条件相同的买卖合同,已免讼累或其他可能发生的损害优先购买人利益的事由,遂指导当事人修改诉状后立案。目前,此案正在调解中。(铁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