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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预防家暴之“人身保护令”
  发布时间:2010-10-09 10:11:28 打印 字号: | |
  解读预防家暴之“人身保护令”

陆 虹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陕西省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规则(试行)》通过,包括我院在内的九家基层法院被最高人民法院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列为第一批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实施试点法院。

作为首批试点法院,我院派员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家庭暴力案件“人身保护令”培训班,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以及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试行规则,我院积极订立实施细则,并大量印制,广为发放,尽力做好“人身保护令”的宣传普及工作。现将“人身保护令”的相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家庭暴力和“人身保护令”的概念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暴力强制、威胁、侮辱、谩骂、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

所谓“人身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等法律规定,通过裁定的形式作出的民事强制措施。具体分为紧急保护令和诉中保护令。相对于在诉讼期间提出的诉中保全令,紧急保护令则是指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的诉前紧急保护令,其效力及于诉讼中,但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后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紧急保护令自动失效。

二、“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和申请条件

人身保护令的申请人为:1、家庭暴力的受害人;2、受害人的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也可代为申请。

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案件为:1、婚姻、抚养、赡养、抚养等家庭纠纷案件;2、继承纠纷;3、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人格权纠纷案件。

        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条件为:1、有明确的被申请人;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婚姻关系、家庭关系;3、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人身保护令”具有以下内容: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暴力胁迫,以及威胁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2、禁止被申请人跟踪申请人,或通过信件电话和网络等方式骚扰申请人;3、责令被申请人搬出双方共同住处,或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住所或申请人其他活动场所;4、中止被申请人对其未成年受害子女行使监护权或探视权;5、为保护申请人及其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民法院在收到诉前保护令申请后48小时内应作出裁定,在收到诉中保护令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应作出裁定。

四、申请“人身保护令”所需证据

人民法院对申请书审查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一项或多项证据。

1、伤情照片或病例,医疗机构检查报告。

2、亲友或村(居)委会成员等作出的证人证言。

3、公安机关的接警、出警、询问记录或警察证言。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相关记录和证明。

5、信件、录音、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等证据。

6、加害人的悔过书、保证书等。

7、其他能够证明存在家庭暴力或家庭暴力明显倾向的证据。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离不开家庭的和谐,因此当法律伸向无助、愤怒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并通过“人身保护令”来保护他们的时候,这既是预防犯罪、化解矛盾的一种手段,更标志着社会理念的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实现,为此,我院将做好试点工作,不负上级法院的重托。          

    

(作者系新城法院民一庭审判员)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