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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庭审笔录
  发布时间:2010-09-13 09:04:10 打印 字号: | |
  如何做好庭审笔录

曾 炜 胡九红

庭审笔录又称法庭笔录或审判笔录,是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制作的同步反映全部审判活动的真实情况的文字记载。

 庭审笔录采用较为合理的资源固定了以当事人及审判人员的言行为主要内容的庭审过程,是分析案情、正确裁判不可缺少的书面材料,是法院系统内部检查案件质量、总结办案经验的重要资料,也是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对法院审判进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对依法办案、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这是庭审笔录的法定“渊源”。措词虽然简洁,却体现出庭审笔录的基本特征:即由书记员制作,反映庭审的全部活动,且为一种书面的文字记载。

一、 现实审判中对庭审笔录的具体要求

(一)庭审笔录必须客观、真实

  实事求是是庭审笔录最根本的要求,也是法院公正审判的要求。如果庭审笔录在记录内容上不客观,不能真实反应庭审,庭审笔录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的原则必须克服一种错误认识,纠正一种错误的工作习惯。长期以来,我们一直认为一名业务娴熟的书记员能够发现审判人员在庭审中的失误或者错误,并且能在庭审笔录中主动予以补救和纠正,这种错误的传统认识对书记员客观、真实记录庭审影响较大。还有一种习惯,就是书记员将庭审笔录送交审判员审阅的时候,会按审判人员的要求对笔录进行不符合实际的修改,最典型的例子就是书记员往往会应审判员的要求将证据集中出示、质证在笔录中记录成规范的一证一质。习惯上我们称此为审判员与书记员的“互相配合,相互搭台”,殊不知这样的后果就是用规范、严密的庭审笔录掩盖了庭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会损害到当事人的权利,长此以往还会造成重笔录轻庭审的现象,与规范庭审、提高庭审质量的要求背道而驰。只有充分尊重庭审事实才能有效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最终实现公正的判决。客观、真实的记录是保证公正实现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从另一个角度促进审判质量的提高。书记员如何做到笔录的客观、真实,首先需要书记员牢固树立“公正司法”的理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另外,书记员的单独管理也是保证书记员坚持客观、真实原则,不受外界干扰的一个有效方法。

  (二)对庭审程序的记录必须完整。

  程序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的公正,庭审需要进行的每一个法定程序都是为了在充分保证诉讼参与人诉权的基础上,使案件事实最大可能地得以查明,都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功能与意义。书记员在记录庭审过程中,应将庭审所进行的各项程序记录完整,这是保证庭审笔录质量的一个关键内容。书记员应注重加强法律基础知识的学习与掌握,特别是要对程序法中相关内容有充分地了解。这样才能使庭审笔录中程序完整,重点得以突出。

  (三)庭审记录内容应力求准确。

  庭审笔录中很大部分是对庭审各方语言的记录。语言是人思想的表达,文字是语言在庭审笔录中的表现形式。由于受文化程度、学历、逻辑思维能力等因素的影响,人在使用语言表达思想时可能造成误差,而书记员在以文字形式记录语言时,可能再次造成误差。为了避免这种误差,就要求书记员除具有相关法律基础知识外,还要有较强的观察力、判断力、理解力以及通过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再次组织语言的能力。尽最大可能地记录下诉讼参与人真实意思表述。在力求准确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庭辩论阶段的记录,随着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入,往往在辩论阶段表现出更为激烈的抗辩,这时的辩论内容多集中在证据证明力与适用法律等关键问题上。各方为支持各自的论点,多使用法学理论中的有关理论语言,还有的是学理方面新的观点和认识。这就要求书记员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和对法律前沿理论的必要的了解,否则是无法准确记录此内容的。为追求庭审记录的准确,书记员应在平时的工作学习过程中,注意自己综合素质的提高,加强对法律基础知识以及新的司法理念的学习,掌握司法改革的动态,还要注意其他知识的学习,汲取知识面要宽广,不断提高自身的能力。

  (四)内容详实也是一份好的庭审笔录的要求。

  文字记录不可能像录像那样将声、像全部记录下来,但要在笔录中尽可能地实事求是地再现原庭审原貌,从而为审判人员正确审理案件,确保案件质量打好基础。在记录刑事案件的庭审时,注意记录好被告人的某些状态和庭审中的特殊情景,如遇被告人情绪激动等亦应记入笔录,为将来审判人员做出正确判断提供事实依据。

  (五)制作完成的庭审笔录要格式规范,页面整洁。

  庭审笔录作为诉讼档案要长期保存,对笔录的外观应有一定要求。现在庭审笔录大部分是打印的,因此,同一个法院的庭审笔录在格式要求、使用字号上要力求统一,这样才能美观。笔录中要尽量避免出现差错。

  (六)庭审笔录的完成要及时。

  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就要求在五日内核对,但在实际工作中为保证案件审理效率,大多数情况下对核对笔录的时间要求就更为及时。有些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未被羁押,有些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路途远,诉讼代理人代理案件多,为方便核对笔录,更好地体现司法为民,就要求能当庭完成笔录,并就关键内容进行核对。这对庭审笔录完成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少书记员在适应庭审节奏,完成上述要求,记录好庭审笔录的过程中勤思考、找技巧,积累了一些有效的经验,这些经验的推广使用对记好庭审笔录有很大帮助。

二、 庭审笔录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开庭审理是司法文明化的重要标志 ,如果庭审记录不能完全反映庭审活动、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法官审理的重点等出现疏漏,必然导致案件在程序和实体处理上的错误。笔者在审核、签发文书的阅卷过程中,发现民事案件的庭审笔录存在较多的问题,具体包括如下:

(一)宣布开庭阶段出现的问题。

1、当事人基本情况或到庭情况记录不详。有的记录只是书记员按照庭审笔录的格式提前填好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并不注明是否到庭;有的当事人的姓名、又名、别名;单位的全称;是法定代表人还是代表人;当事人及代理人出生时间、详细住址等情况记录不全。

2、当事人与被代理人身份关系记录不详。有的是法定代理人出庭,没有注明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反映不出出庭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有法定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的权限,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的身份关系,直接关系到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中,其意见是否当事人已授权或者代表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能作为证据、证据的效力如何等。

3、缺席判决没有记明原因。缺席判决如果没有记明原因,缺席判决就没有依据,就是违法行为。

4、当事人申请回避的理由记载不详。如有的离婚案件,原告认为被告与某审判员是表兄弟关系,并据此申请回避。审判长经查没有这种关系,经请示院长后当庭作出不应回避的决定。但法庭笔录只记载当事人申请回避,没有详细记载申请的理由和决定的情况。

(二)法庭调查阶段出现的问题。

1、当事人的陈述记录过于简单。有的记录是“见原告起诉状”、“见被告答辩状”、“见第三人陈述”。常常有被告没有书面答辩状或者第三人没有书面陈述,特别是有的当事人在开庭时增加、变更具体诉讼请求或者被告反驳、提出反诉以及第三人陈述主张权利或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等,庭审笔录没有详细记录,这样既导致裁判无依据,又变相地剥夺了有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书记员可以建议审判人员让当事人提供其诉状、答辩状的电子版。

2、对证据的记录省略过多。有的笔录只显示“见XX证据”,对证据的出处、时间、地点名称、所要证明的内容记录不详。  

3、对多个当事人质证的记录不详。有的笔录只是显示原、被告质证情况,有的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而究竟是哪个原告、哪个被告、哪个第三人,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质证意见,没有详加区分,审判人员当庭可能清楚,而进入二审阶段以及再审阶段阅卷时,审判人员就不容易分清。

4、普通程序的庭审笔录中没有显示确认的证据是否经过评议。有的记录是“本庭予以采信”、“本庭予以确认”,而不是“本庭经评议后予以认定或确认”,是审判长、主审人的意见还是合议庭的意见没有显示,意见的形成过程没有显示。

(三)法庭辩论阶段出现的问题。

有的笔录没有记载审判人员对案件归纳的重点、焦点;有的疏漏是对没有代理人的当事人发表的意见有记录,对有代理词的只记录“见代理词”,而代理人不依代理词发表的意见却没有记录;有的记录不能把握当事人对案件重点、争议焦点的辩论意见,易造成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限制或剥夺。

(四)法庭调解阶段出现的问题。

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记录中没有记载调解情况,没有对调解过程加以记载。因而,调解过程中是否有违法或不公正行为就不能显示出来。如某一案件当事人在调解中审判人员提出了调解方案,原、被告都同意。但笔录上只记载了原告“同意”,没有记载被告的意见。因庭审笔录中并没有如实客观地记载下来,调解书送给当事人后,当事人以其当时根本就不同意为由而拒绝签收,造成案件反复。

(五)休庭核对笔录阶段出现的问题。

1、当事人是否阅读笔录没有记录或记录不详。有的只有当事人的签名、捺印,不显示是否阅看,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事后反悔。

2、笔录中涂改处没有加盖书记员印章。对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阅看后,有正当理由要求补充或更正的地方,书记员在补充或更正之处,应当注明原因和经过,并加盖书记员印章以示规范,而常见的记录只是让当事人签章按指印。

3、笔录错字、别字较多。自造简字、自造符号,不会写就“空格”,事后不加以补正;涂改、添字过多,在记录纸上乱涂、乱添、乱划。

(六)庭审过程中的其它记录存在的疏漏。

1、对当事人“言”、“行”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在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表情、语气、声调、神态以及动作没有作客观准确的记载,对当事人自认默认案件事实的证据的行为反映不出来。

2、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没有全面如实准确地记载。法庭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的警告、训诫、对诉讼中其他紧急情况的制止处理、特别是对辱骂、殴打、冲击法庭的情况没有记载。这样不仅不能反映庭审中的全面情况,而且在法庭对行为人采取强制措施时丧失了依据。

3、庭审笔录审判组织不签名的现象时有出现。有的独任审判员或者书记员不签名,有的审判长、审判员不签名,有的人民陪审员不签名等。

4、庭审笔录诉讼参与人不签名。有的庭审笔录的诉讼参与人因故不签名,书记员没有注明不签名的原因,导致庭审笔录不能作为有效法律文书使用。

三、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

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原因,与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在庭审中审理速度过快或者没有把握重点、争议焦点,或者审判人员忽视庭审笔录的审查核对有关,但主要是书记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成为导致庭审笔录存在问题的重要原因。

四、防止庭审笔录出现疏漏的措施和方法

庭审记录是以文字形式对法庭审理全过程所作的记录和再现,是重要的诉讼档案之一。庭审记录的好坏不仅体现出书记员个人业务素质的高低,也体现着审判质量的好坏和法院的整体形象,关系到裁判结果能否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至少应当满足三项要求:第一,忠实庭审原貌,完整记录庭审过程;第二,准确、详实记录各方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解、观点和意见;第三,格式规范,页面整洁,清晰流畅,无错别字。那么如何才能制作出一份理想的庭审记录呢?笔者在总结他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审判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强化对书记员的管理。

庭审笔录的好坏取决于书记员的素质和水平,防止笔录中出现问题的根本办法就是加强书记员的管理,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2003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将书记员定位为以法庭记录为主的审判事务性辅助人员,建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实行单独的书记员管理办法,对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办法,从而解决了书记员队伍不稳,素质不高的问题。

(二)努力练习,不断提高打字速度。

运用微录机进行庭审记录,打字速度的重要性无疑是第一位,这是做好庭审记录的基础和立足点。只有提高打字速度才能适应庭审节奏,全面、准确地记录庭审内容。一般来讲,常人的语速在180—200字/分钟左右,以此为标准,打字速度达到80字/分钟只是庭审记录的最基本要求,达到120字/分钟时才能够基本适应记录要求,而要达到全面、准确的目的,打字速度必须在160字/分钟以上。坦白的讲,这样的要求的确不容易做到,但世上无难事,只要勤奋努力,刻苦练习,达到这一目标也并非不可能。当然,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持之以恒、坚韧不拔的精神,也需要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1、制定训练计划,分阶段练习。练习打字必须为自己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训练计划,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一日曝,十日寒。首先,测试自己的打字速度,了解自身状况,以此为起点,把训练过程划分成若干个阶段,比如以每分钟提高10个字为标准进行划分。其次,对阶段目标进行冲击,提高到一个阶段并且保持稳定以后,再继续冲击下一阶段目标。训练过程中可以借助一些练习软件,通过由易到难的练习,逐步提高打字速度。再次,要避免零星、分散的练习,因为那样练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并争取单位的支持,每天集中不低于一个小时的时间进行密集练习,这样的训练往往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注意积累词汇,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以五笔输入法为例,打一个字往往需要敲击四次键盘,而打一个二字甚至四字以上的词组,也只需要敲击四次键盘,由此我们不难看到,无论哪一种输入法,词组输入对于保持速度优势都是非常关键的。因此,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练习中应当注意积累常用词汇,特别是专业性质的词汇。一方面要把输入词组作为练习的重点,形成尽量输入词组的良好习惯;另一方面,要把词组记录到惯长使用的输入法内,建立自己的专业词库。通过不断积累、丰富专业词库,有效提高打字速度。

  (三)不断摸索庭审记录的规律,总结经验和技巧。 

语速与打字速度之间的客观差距,单纯靠提高打字速度有时难以完全弥补。打字速度达到一定程度以后很难再有更高的突破,而且书记员个体之间也存在着差异;即便打字速度比较理想,有时也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得不稳定。事实上庭审有其固有的规律性,而且也不要求书记员有闻必录,因此,在努力提高记录速度的同时,还必须擅于总结经验和记录技巧。

1、制作庭审记录模板。庭审记录中有一部分完全是相对固定的程序化内容,比如庭前准备时宣布案由、案件来源,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诉讼参与人名单、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等,比如宣布庭审调查结束、进行法庭辩论、控辩双方宣读、出示证据的程序等。对这部分内容完全可以事先制作填充式的模板,庭审记录时根据个案不同进行适当修改,或者利用文件切换、复制、粘贴等操作技巧,把相对固定又具有共性的内容适时加入到笔录当中。这样不但可以降低工作强度,而且可以提高庭审记录的效率和准确性。

2、庭前阅卷,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了解案情和庭审重点。除了上述程序化的内容以外,每个案件都有着不同的事实、情节、证据,如果不了解案件具体情况,记录的速度和准确性也是难以保证的。这就需要书记员庭前做好充分准备,不打无准备之战。首先,应当阅读全部案卷材料,对各方当事人姓名、诉讼地位及其相互关系、案件基本事实、情节作以掌握,通过阅读卷宗笔录熟悉当事人语言特色、表达方式。其次,加强与审判人员沟通,询问庭审重点和关键证据以及特别需要注意的环节等。要做到掌握案件全貌,关注案件重点内容,这样才能有备无患,记录时有的放矢,从而提高记录效率和效果。书记员要掌握好以下“五个字”技巧:

“勤”是指要主动做好庭前准备工作,多与审判人员交流沟通,庭前要阅读主审人制作的庭审提纲,及时掌握合议庭的基本思路与庭审重点,避免仓促到庭,手忙脚乱。

“全”是指对时间、地点、是否公开审理、当事人情况、案由、审判人员等等的记录要齐全;要用清楚的文字记载体现庭审的分明层次与顺序的内容,如使用“现在”、“转入”、“结束”等时间性和阶段性较强的用语就使得记录层次分明、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实”是指要客观真实地反映整个庭审活动,不可随意增添或减损,只能一是一、二是二地把庭审活动和过程如实的记录下来,决不能以书记员情绪的好恶记载,制作虚假庭审记录。

“准”是指必须用准确的词语准确地反映庭审情况。

“快”是指记录速度要快,要适合庭审进行的需要,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平时就要注意锤炼文字功夫,善于抓住庭审的关键和重点,

书记员在掌握好以上“五个字”技巧的基础之上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正确记录民事案件开庭审理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民事纠纷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称谓不同于刑事、行政案件,在一审、二审、再审等不同的程序中也各不相同,记录时要注意加以区分,避免混同。

2、正确掌握并记录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的不同阶段。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包括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法庭宣判等阶段。在多次开庭审理民事纠纷案件过程中,下次开庭只要没有增加当事人或者更换审判组织,可接上次开庭记录,没有必要每次记录都照搬硬套。

3、正确把握并记录不同案件的审理特点。民事案件的种类很多,同一种类也可能情况千差万别。不同案件开庭审理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也有其统一性,有其法律知识方面的共同点,如离婚案件法庭审理笔录都应当记录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情况及对子女抚养的争议、意见、财产分割等情况。

4、记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能随意省略和简化,除记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顺序不受普通程序规定限制外,其它内容仍应按法庭审理笔录一般要求记录。

5、掌握记录技巧,做到详略得当。除了语速的因素外,诉讼参与人的方言、表达能力、条理性等因素也会给记录工作带来一定困难,因此需要书记员理智分析,判断诉讼参与人表达的真实意图,在尽量保持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取舍,做到详略得当。记录技巧一般有:一是舍问取答法,在问话与答话没有时间全部记录的情况下,优先记录答话;二是去伪存真法,对诉讼参与人远离主题、不着边际的陈述,要分析其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进行记录,与案件无关内容无须记录;三是取新舍旧法,对诉讼参与人新的观点、意见详细记录,重复过的内容则可以简略;四是闲时忙记法,在庭审节奏放缓或者宣读、出示证据等空隙时间,可以详细记录,适当描述当事人语气、表情,或者利用这段少许时间修改、补记前面的遗漏。

(四)提高政治素质,增强职业道德感。

书记员与合议庭成员相比,书记员只是执行事务性的工作,但这决不意味着书记员工作不重要。作为书记员不能放松对自身的要求,要正确认识书记员工作,特别是庭审记录的重要性,要牢记“三个代表”和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立足本岗,以做好本职工作为出发点,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法治建设。认真学习各项制度和要求,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忠于职守,廉洁自律,保守审判秘密;工作中讲政治、顾大局,不计较个人得失;克服困难、积极进取、团结协作;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作者系新城法院副院长、审监庭副庭长)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