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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审结一起侵犯人格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11-25 09:33:27 打印 字号: | |
  发短信骚扰他人,侵犯他人人格权,新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2007年10月17日,被告牛早强与西北发电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西北发电公司聘用被告为项目部经理;期限自2007年9月15日至2010年9月15日止;转正工资按照双方约定的岗位发放基本工资 考核工资 绩效工资 其它补助 其它福利-违纪处罚。当时,被告在西北发电公司登记联络方式为:13709268575、15939930975。原告孙红在西北发电公司负责人事管理工作。2008年4月17日,因对西北发电公司薪酬不满意,被告申请离职,西北发电公司同意先发放3000元。2008年6月30日至2008年8月,被告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要求原告解决其劳动报酬问题。之后,被告又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进行骚扰,内容污秽不堪,原告遂于2008年10月起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包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内容的人格利益。本案被告因对西北发电公司薪酬不满意,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对原告进行骚扰,内容污秽不堪,使用大量污辱性语言,该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构成对原告人格权的侵害。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牛军强停止向原告孙红发送骚扰短信,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吉英鸽)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