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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买劳力士疑欺诈 消费者状告民生公司
  发布时间:2009-11-25 09:25:09 打印 字号: | |
      近日,新城法院受理了一起消费者购买劳力士手表疑欺诈销售而状告民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买卖纠纷案件。 2007年6月7日,原告张某在西安民生百货解放路店花20余万元购买了一块销售区域代码为26、表型号为118238、表机芯编号为M321055的劳力士手表。次日,张某在民生兴正元店询问劳力士表的相关情况时被销售人员告知,劳力士表厂家确定了劳力士手表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区域代码为“838”,每只表的保修卡都标明了区域销售代码。销售表时,按照规定在表的保修卡背面填写表的销售日期,2年全球免费质保期从购买日期计算,表的保修卡上还应该盖有销售公司的印章,表明该表是从哪家公司销售出去的。后原告又咨询了销售该表的其他几家知名商场,得到的解释基本一致。为进一步弄清事实,原告请翻译公司将该表的保修卡上的法文翻译为中文,中文的表述和以上几家店劳力士专柜的讲述基本相同。 原告发现,他在被告处购买的劳力士表,该表的保修卡上的销售区域代码为“26”,故认为该表不是劳力士表厂允许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手表。该表保修卡的背面销售日期为2008年1月28日,销售方栏目中填写的销售公司是一家外国公司,应表明该表已经由一家外国公司在2008年1月28日销售过一次,被告销售该表时,却告诉原告保卡销售日期栏目中的日期是该表出厂日期。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西安的一个大集团、上市公司、一个具有50余年的大店,却欺诈销售,给原告精神和经济带来巨大损失。其多次找被告协商解决,被告告知原告该表是从深圳一家拍卖行购买而来,是真正的劳力士表。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09年10月21日诉至该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劳力士表款,并赔偿损失费800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宋 蕾)
责任编辑: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