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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法院妥善判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作者:刘可  发布时间:2009-11-25 09:18:55 打印 字号: | |
  新城区法院妥善判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近日,新城区法院民二庭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保护了退休教师的合法权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原告秦月仙原系国营东方机械厂子弟中学教师,1962年调入国营东方机械厂,1977年调入国营东方机械厂子弟中学任教,1987年6月从子弟中学退休。2004年1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被告西安东方集团有限公司根据该规定将公司办中小学向地方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移交,在办理退休教师移交手续时将原告漏报,致使原告工资及各项社保均未能调整,合法权益收到损害。

本案在开庭审理后就体现出其特殊性,首先原告属退休人员非劳动法适用范围;其次原告所主张工资差额难以计算,既无法找到相近似的人员比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亦无法提供参考标准,中院鉴定部门也未出具结论做了退卷处理,最后被告经多次改组,既有对计划经济时代行政指令的沿袭,也有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的重新组建,企业名称多次变化。

针对以上问题,该案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无明确法律规定可供参考,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本着“有损害即有救济”的原则,穷尽各种对工资差额计算标准寻找的手段后,充分适用法官自由裁量权,考虑到被告已事实上给原告权益造成损害且教育行业待遇应高于社会平均工资之情况,以相关年度西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参照计算差额,同时依据教师法,对该案予以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二审中市中院保留了一审对该案的审理思路,仅对数额做了较小的调整,维持了其余部分。

二审审结后,原告专程送来一面“心系民生,秉公执法”的锦旗,对新城区法院积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予以肯定。(刘 可)
来源:新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刘著